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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:1補貼標準不變 深圳市制定2018年新能源汽車財政政策

2018年8月30日,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發(fā)布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,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,按照國家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進行補貼。

補貼范圍

對于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,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(yè)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貼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。市發(fā)展改革委、新能源汽車補貼審核試點區(qū)有關部門按程序將企業(yè)墊付的補貼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(yè)。

享受財政補貼的車輛應是納入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》的純電動汽車、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。

行駛里程要求

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、作業(yè)類專用車(含環(huán)衛(wèi)車)、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。

補貼標準

根據財建〔2018〕18號文有關要求,2018年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購置補貼標準分為以下三個階段:

(一)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《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(深財規(guī)〔2017〕10號)對應標準補貼。

(二)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按照《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(深財規(guī)〔2017〕10號)對應標準的0.7倍補貼,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.4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。

(三)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、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0.5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。具體如下:

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照搭載燃料電池系統(tǒng)的額定功率進行補貼,燃料電池客車、貨車采取定額補貼,具體如下:

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

(一)燃料電池系統(tǒng)的額定功率與驅動電機的額定功率比值不低于30%,比值介于0.3(含)-0.4的車型按0.8倍補貼,比值介于0.4(含)-0.5的車型按0.9倍補貼,比值在0.5(含)以上的車型按1倍補貼。

(二)乘用車燃料電池系統(tǒng)的額定功率不小于10kW,商用車燃料電池系統(tǒng)的額定功率不小于30kW。

(三)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(xù)駛里程不低于300公里。

(四)燃料電池汽車所采用的燃料電池應滿足《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》(標準號GB/T 33978-2017)標準中的儲存溫度要求。

作者:張玉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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